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发布时间:Feb 18, 2019 | 作者:
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,防治大气污染,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)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建成区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灵宝市建成区(黄河路以东、断密涧河东经九路以西,五龙片区环城北路以南,道南工业区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)全时段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、生产、销售烟花爆竹。
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居(村)委会、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、引导、督促和管理工作。
四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,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
五、广大群众要主动移风易俗,严格按照本通告相关规定,不购买、不燃放烟花爆竹,共同维护城市环境。
六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。举报电话:110。
七、本通告自2017年1月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灵宝市人民政府
2019年1月25日